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)第四十一條:“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,發(fā)生工傷事故的,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。用人單位不支付的,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。用人單位不償還的,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(guī)定追償。”我局依法向清遠市清城區(qū)源潭鎮(zhèn)惠康糧油調味供應部經營者潘子興追償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費用作出《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通知書》(城社保退字〔2025〕146號)。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現將上述《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通知書》(城社保退字〔2025〕146號)公告送達。
當事人清遠市清城區(qū)源潭鎮(zhèn)惠康糧油調味供應部經營者潘子興應自發(fā)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屬分局(清遠市清城區(qū)濱江路中心市場D座三層,聯系電話:0763-3363075)領取《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通知書》(城社保退字〔2025〕146號),逾期即視為送達。
附件:《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通知書》(城社保退字〔2025〕146號)